(2018)粤2072民初1478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785号

蒋燕: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芝芬、蒋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2072民初1478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罗芝芬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罗芝芬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

3、被告蒋燕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4、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整;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粤2072民初14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蒋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9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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