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47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致高制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津联制衣有限公司、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947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3951.11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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