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70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3-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7084号
中山市制光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录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制光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制光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录华对被告中山市制光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104元,共计129元,由被告中山市制光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录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