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二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让妇女儿童感受司法公正的阳光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9-03-14

尊重和关爱妇女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是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记者从我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年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对涉及到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坚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做好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在保证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同时,对妇女儿童利益适当倾斜,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中做到了公平和优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男方婚姻观不正确请求离婚

法院认为应努力维系家庭驳回

男子阿华与女子阿敏于2017年初相识并相恋,同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没有同居,也没有夫妻性生活。阿敏听力有障碍,但可读唇语,可进行简单沟通,两人恋爱过程中主要通过微信沟通。

2018年7月20日,阿华以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等为由诉至法院,诉求与阿敏离婚。庭审过程中,阿华称对阿敏没有感情,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交流不多,是因为考虑到阿敏的条件(阿敏家人承诺结婚会送车和房,但婚后没有送车和房),自己家人也催促结婚了才与阿敏登记结婚。阿敏称其不同意离婚,对阿华尚有感情,双方恋爱时交流较多,感情甚好,且其一开始就告知阿华其有耳聋残疾。

庭上,根据双方的情况,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阿华表示坚持离婚,阿敏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华、阿敏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若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物质条件、沟通方式产生了矛盾和隔阂,这是因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理解和包容,以及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所致,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他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以真诚态度对待婚姻,培养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维持下去的可能,故对阿华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男子不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小红系男子李某与其妻子阿贤的女儿,生于2004年,2017年2月初,小红的母亲阿贤与李某因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纠纷。后小红母亲携小红离开家庭,回娘家居住至今。2017年9月,小红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小红的生父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同年10月,小红持上述诉称的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小红为证明其日常开支及被告李某的经济能力,提供了微信截图等证据为证。经查,微信截图显示内容如下:父亲吴某经营一家加工店,生意稳定,有一定经济能力,经常进行高消费。

李某确认其自2017年6月中旬后未再向小红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其失业及没有收入而无法支付,并要求小红主动联系其及搬回家中居住,承诺会根据其个人能力程度承担小红的生活学习费用。小红不确认李某失业一说,且不同意搬回去与李某生活,理由是李某在这半年内经常打小红且至今仍用命令的方式教育小红。

法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原告尚未成年,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负有抚养原告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按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她满十八周岁为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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