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5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4590号


陈康隆、吴永易:

本院受理原告覃金桃诉被告陈康隆、吴永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康隆、吴永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覃金桃偿还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覃金桃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两被告负担2030(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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