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56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563号


区炎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区炎洪、区健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区炎洪、区健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564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56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港超纸业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