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891号-1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罗海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高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有为、中山市亮仔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罗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8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26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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