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72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721号
孙文启:
本院受理原告吴炎昌与被告孙文启、黄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文启、黄碧霞向原告吴炎昌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孙文启、黄碧霞向原告吴炎昌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020元,保全费为1420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13440元。由被告孙文启、黄碧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吴炎昌预付,被告孙文启、黄碧霞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径付给原告吴炎昌,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