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2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230号
周健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岐生诉被告周浩钊、周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浩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岐生借款本金27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健斌对被告周浩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6元,由被告周浩钊、周健斌负担(该款原告陈岐生已预交,被告周浩钊、周健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岐生,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