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23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3231号


周健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岐生诉被告周健斌、周浩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岐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岐生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周浩钊对被告周健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7605元,由被告周健斌、周浩钊负担(该款原告陈岐生已预交,被告周健斌、周浩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岐生,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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