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21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8212号


李文森:

本院受理原告关爱叶诉被告李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关爱叶支付货款200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告李文森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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