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918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9185号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陈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吉顺装卸队诉被告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陈红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装卸费45700元及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30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陈红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