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12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6120号



江门市品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刘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燊宏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品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刘建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61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承造款42000元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陈登烽,审判员梁瑜、吴柏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安淇。本院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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