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4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446号


韦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韦金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38833.3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139.18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8年7月27日,利息为5343.92元;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以38833.38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利息];

二、被告韦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89元,被告韦金生负担1665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