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95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959号


林家驹、周连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超祥诉被告林家驹、周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家驹、周连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黄超祥支付货款238448元及滞纳金(以238448元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计2438元,由被告林家驹、周连英负担(该款原告黄超祥已预交,被告林家驹、周连英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黄超祥,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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