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2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284号


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邬有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锐明塑料包装厂与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邬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2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锐明塑料包装厂撤回对被告邬有为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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