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2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3284号
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锐明塑料包装厂与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锐明塑料包装厂支付货款280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锐明塑料包装厂预交,被告中山市亮仔王儿童日用品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锐明塑料包装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