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50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502号
何耀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5574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为131010.6元);
二、请求贵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7月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