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52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520号


江居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伙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份的水电费、租金合计20663元及2019年2月份的租金28000元,合计48663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缴纳暂计至起诉之日因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欠款所产生的滞纳金29763.77元(以20663元为基数,按1%/日从2019年1月5日暂计至2019年3月25日为16323.77元;以28000元,按1%/日从2019年2月5日暂计至2019年3月25日为13440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补交免租装修期费用13066元(按月租金28000元的标准计算,装修期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共14天,28000/30*14=13066元);

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0000元;

五、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3个月房租租金84000元;

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费26124元(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交还物业之日止,按933元/日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25日为26124元);

七、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21616.7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7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