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46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6-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462号


曾伯焯: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国伟诉被告胡淳秋、梁志辉、曾伯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伯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7月9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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