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兴营达商店、邓达根、刘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兴营达商店、邓达根、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0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兴营达商店、邓达根、刘凤英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