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60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602号
张双峰、王春梨:
本院受理原告郭伟成与被告张双峰、王春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双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伟成偿还借款111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算,11000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伟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被告张双峰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