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5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54号
陆锐:
本院受理原告霍秋标与被告陆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陆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霍秋标支付货款1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