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103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1037号



黄新、黄小龙、赖细娥、王绍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何莉晶诉被告黄新、黄小龙、赖细娥、王绍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1037号案李杰、何莉晶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18)粤2072民初11037号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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