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1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151号



广州市千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弘顺热流道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千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5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千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弘顺热流道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67.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弘顺热流道模具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负担528元,被告负担364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36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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