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4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5403号


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培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爵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培诚、中山市小艾草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黄敏文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美爵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艾草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和黄敏文的起诉。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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