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4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5403号


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培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爵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培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美爵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文培诚对被告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中山市嘉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文培诚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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