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30号

罗土群:

本院受理原告邹杏言诉被告罗土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2019)粤207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土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邹杏言劳务报酬3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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