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30号
罗土群:
本院受理原告邹杏言诉被告罗土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2019)粤207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土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邹杏言劳务报酬3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