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8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89号

胡永强、刘志芳、胡美迪:

本院受理原告甘飞飞与被告胡永强、刘志芳、胡美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7345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甘飞飞;

二、被告刘志芳、胡美迪对被告胡永强的上述债务中的7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甘飞飞对被告胡永强名下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杨家湾13号房产 [国有土地证号为云国用(1999)字第12190号] 在符合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被告胡永强的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甘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6元,由被告胡永强、刘志芳、胡美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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