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23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234号

刘中秋:

本院受理原告王楷与被告刘中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中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56320元;

二、驳回原告王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中秋负担(该款原告王楷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刘中秋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刘中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0元给原告王楷,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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