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8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890号


中山市天狼展示制品厂、高玲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宝业五金材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2072民初6890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019年7月9日为89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我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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