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83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833号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达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宏达涂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66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刘嘉铭对上述款项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刘嘉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