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40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407号
刘谋荣、姚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红太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谋荣、姚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谋荣、姚少华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