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5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551号
李广挺: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科欣纸箱厂与被告李广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广挺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科欣纸箱厂偿还货款79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7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计1291元,由被告李广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科欣纸箱厂预交,被告李广挺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科欣纸箱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