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39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395号
吴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吴文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为赔付的22378元及支付利息(以2237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文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