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89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892号


赵寿辉:

本院受理原告历恒诉被告侯鹏成、赵寿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500元、出行费400元、车辆折旧费3000元、定损费854元、定损时所需拆解费1100元,共685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赵寿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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