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58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758号之一
叶焯林:
本院受理原告聂玉燕与被告叶焯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聂玉燕与被告叶焯林离婚;驳回原告聂玉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玉燕负担(原告聂玉燕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