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58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9-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758号之一


叶焯林:

本院受理原告聂玉燕与被告叶焯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聂玉燕与被告叶焯林离婚;驳回原告聂玉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玉燕负担(原告聂玉燕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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