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21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9211号


李永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仕有诉被告李永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永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1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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