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51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513号
梁锡文:
本院受理原告梁俊鹏诉被告梁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锡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4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