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2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290号
韦强:
本院受理原告胡细欢诉被告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细欢清偿借款2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细欢超出以上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韦强承担(该款已由原告胡细欢垫付,被告韦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胡细欢,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