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10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3104号


何林:

本院受理原告罗飞诉被告何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飞返还12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8元,诉讼保全费1164元,两项合计404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林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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