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6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3651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均与被告杨力、刘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力、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孙美均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9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74元、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47.5元,以上合计213564.5元;

二、驳回原告孙美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力、刘军负担(该款原告孙美均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杨力、刘军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杨力、刘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0元给原告孙美均,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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