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90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6907号
李绍盟、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原与被告李绍盟、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公司已无人经营,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19)粤2072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陈德原2019年5月工资1553.35元及2019年6月工资1215元,以上合计2768.35元;
二、被告李绍盟对被告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德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李绍盟负担(该款原告陈德原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李绍盟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富诚灯饰有限公司、李绍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5元给原告陈德原,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