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21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4214号


梁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超达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513.11元及违约金173935.26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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