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25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256号


罗平:

本院受理原告莫振军与被告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莫振军支付定作款42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罗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莫振军预交,被告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莫振军,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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