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粤2072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王余力: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林与被告王余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余力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余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建林支付加工款46080元及利息1799.82元;

二、驳回原告邓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2元,由原告邓建林负担151元,被告王余力负担521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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