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92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6926号


张雷、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琼修与被告张雷、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琼修劳务报酬62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雷、中山市广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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