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粤207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佛山市万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邦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万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凤、闫辉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万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邦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2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鸿邦制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佛山市万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琼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鸿邦制漆有限公司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