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85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7855号


李辉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太诉被告李辉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粤2072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辉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秀太支付工程款10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7000元为基数,自2 019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秀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8元,由被告李辉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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