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12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0122号


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贯军诉被告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12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郭贯军与被告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的租赁押金70806元归原告郭贯军所有;

三、被告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贯军支付租金9440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360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60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60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60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440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陈洪标对被告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郭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被告中山市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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